在我们的实际生活当中,大家都知道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归个人,公民所有的因为使用土地的话,可以建造房屋或者是从事一些商业用途,从而谋取一些经济方面的利益。当然,我国也存在着土地使用权确认之诉,那么很多人想知道。土地使用权确认之诉的起诉状是怎样的?
一、确认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
二、确认之诉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XXXXXXX公司
住所地:XXXXXXXX 邮编: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X 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XXXXX公司
住所地:XXXXXXXX 邮编: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电话:XXXXXXXXXXX
案由:合同条款争议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被告于XXXX年X月XX日签订的《XXXX协议书》第X条第X项“在合作期内乙方需向第三方出租时,必须经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作” 的约定无效。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月XX日,原、被告签订《XXXX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甲方(被告方)提供位于本市XX区XXX乡XXXXXX工业区内,工业用地总占地面积XX亩,作为甲、乙(原告方)双方合作建厂用地(见《协议书》第一条第1项);合作期限为XX年,在合作期内,乙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及投资房屋所有权(见《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在合作期内,每年甲方可获得保底分配利润XX万元,另外在年终决算纯利润中得到X%的利润分配(见《协议书》第三条第1项);乙方在合作协议生效后60日内分两次向甲方支付前五年经营分配利润XXX万元,以后利润分配从第X年X月X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XX万元,年终X%的利润分成按每年年底决算后的实际利润进行分配,今后的利润分配及付款办法依此类推(见《协议书》第三条第2项);在合作期内乙方需向第三方出租时,必须经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作(见《协议书》第四条第2项)。
XXXX年X月XX日,原、被告就《协议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被告方)自XXXX年X月XX日收回部分土地,因收回土地行为是甲方单方面原因造成,故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原告方)经济补偿,具体经济补偿为: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X日止,乙方现使用甲方未收回的剩余土地,每年共计向甲方交纳X万土地租金,原合同每年XX万元土地租金及每年X%利润分配分成一并废止(见《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条)。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土地交付、利润给付、租金支付等义务。但是,由于近年原告周边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受道路交通条件的限制,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在此情况下,原告欲出租所建部分房屋,但被告却以《协议书》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为由,要求出租该房屋应事先征得其同意,否则不能出租。
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协议书》的约定,原告理应享有不必征得被告同意,单方出租该房屋的权利,理由是:《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约定,原告拥有所投资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39条的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第40条 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显然,原告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就依法享有对该房屋进行出租在内的处分权。那么,《协议书》第四条第2项所约定的原告需经得被告同意,方可向第三方出租的“出租权”应仅限于被告为合作建厂所提供土地的租赁权,并不涵盖对该房屋的出租权。从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中,原告“每年共计向甲方交纳人民币贰万元土地租金,原合同每年XX万土地租金及每年 %利润分配分成一并废止”也可以证明,被告仅享有对该块土地的收益权,并不享有对该块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收益权及其他权利,即被告只能在原告所使用的土地上设限,不能在原告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上设限。
在这里首先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土地使用权确认之诉的法律概念,其次给大家列举了一个完整的确认之诉,起诉状的范本。当然,这个范本是需要根据具体事实来进行撰写的,所以具体咨询律师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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