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人们绝对很少关注到关于土地使用证注销的这件事情的,土地使用证的注销是因为该证件本身在办理的时候其中有很多过程都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本质上就是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比如说在黄岛区就发生过类似非法占用土地的事情,那么,黄岛区注销土地使用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证登记的事项错误的,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可以持土地证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土地证登记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国土部门撤销土地证,一般要依据法院撤销土地证的裁定,或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确属土地登记错误的,或者违法的,将作出撤销土地证的决定,注销土地登记。
(一)注销登记所需资料包括:
1、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为单位应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4、原土地证书;
5、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
(二)具体流程如下:
2、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3、实地勘察。
4、公示。
5、核销。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可以有效保护不动产产权的完整性。
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二)可以保证房产转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
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三)可以有效体现房地产的实际价值。
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更不能“传世”,这样的房子还有多少价值呢。
通过以上的资料我们能够看出,黄岛区注销土地使用证也是需要到当地办理土地使用证的部门,可是土地使用证注销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法院核定以后,有确切的证据才能够对土地使用证撤销的。撤销土地使用证需要携带原来的土地使用证,当事人的相关身份证件,还有土地使用权利终止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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