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很多农民会认为土地就是属于自己的,但是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我们拥有的是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自己的父亲死亡了,那么土地使用权利也是可以依法继承的,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可以过户。
一、农村土地使用证户主过世可以转给儿子吗
子女是同一顺序继承人,有同等的继承权利和继承份额,但对过世父母所尽的赡养义务多的,可适当提高继承份额。女儿户口未迁出,理应得到她所应得的一份,如果儿子要土地使用证,就必须给女儿按价支付房地价格。可以。你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你父亲的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成你的,然后就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了。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继续承包,您父母 祖父母的土地由 您们兄弟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房产没有遗嘱,由你们兄弟继承。建议协商解决 。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农村的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很多农民认为土地是属于自己的,所以经常会出现转让土地的情形,但是这样的行为其实是不合法的,土地是不可以非法的进行个人转让的,转让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权利,并且应该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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