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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法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公民自己手中的土地使用权其实也是作为他们的合法财产可以进行交易的,但是在出让使用权的时候也需要签订必要的交易合同以保证权利和义务的确定以及相关价款的给付问题,而使土地使用权合同法定无效的情形就是出现了出让价格与国家规定的标准严重不符的情况,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法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能够是土地使用权合同法定无效的情形主要就是条款中约定的出让价格低于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

相关规定:

第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六条 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不仅仅涉及到的是合同双方的各自利益还直接影响到国家对土地价格的日常管理,如果公民轻易就将合同中对使用权的交易价格定价过低就会让土地市场开始出现混乱的现象,所以过低价格的条款将会被法律直接作废成为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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