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二、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一)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二)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三)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二)申报条件
2、二手房屋交易行为,土地使用权证过户。
3、经相关部门验收并批准上市销售的商品房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
(三)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在达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地籍地政事务中心窗口处领取并填写)。
2、土地登记申请人结婚证书复印件或未婚证明、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或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代理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事项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4、房屋转让或分配、安置协议。
5、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后的房产证)及档案资料复印件;土地坐落地址与房产坐落不一致的,提供社区出具的门牌变更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中规划用途与土地批准用途不一致时,需提供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的规划调整文件或依据。
6、宗地图。
注: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交窗口工作人员核实,收取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持上述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申报材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立即向申请人填写《达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达州市地籍地政事务中心窗口土地登记受理通知书》。
3、审批:7个工作日内,市地籍地政事务中心具体承办工作人员对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申报材料进行整理、规范装订,提出初步建议意见报市地籍地政事务中心负责人审查。经市地籍地政事务中心负责人审查准予确认的,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窗口按照授权委托,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告知其权利。
4、办结:市地籍地政事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签章、登记、发证、存档工作。
属于整宗地的,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川价费[2004]172号、川价费[2002]93号、川价字非[1991]116号、达市府发[2004]39号、达市发改审[2012]45号。
2、收费标准:按川价费[2004]172号、川价费[2002]93号、川价字非[1991]116号、达市府发[2004]39号、达市发改审[2012]4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工本费和调查及服务费。
土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办理是比较容易的,只要具备申报资格并准备好相应的申报材料在相关单位进行办理,基本就是可以通过的。另外,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买卖的,不过买卖的还是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在办理的时候是一个月之内就可以了。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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