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二、建房的要求: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所有权不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2、使用人不同:国有土地使用人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集体土地使用人一般是该村集体的村民或企业;
3、土地用途不同:国有建设用地可用于居住、工业、商业、娱乐、办公、旅游、绿化景观等建设(用途广泛),集体建设用地只用于建设村民或村集体生产、生活所需的用房;
4、使用权类型不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出让、租赁、授权经营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为拨用宅基地,
5、使用年限不同:国有建设用地有使用年限(划拨土地除外),集体建设用地没有使用年限。
日前,国家在相关会议当中出台的文件是,集体土地上修建的这些房子如果坍塌已经满五年,并且家里面也一直无人再修缮的话,这种情况下集体土地会回归集体所有。但是,一般农村的集体成员在办好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后,集体土地使用证上面根本就不可能标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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