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法律性质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
1、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
2、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和自然状况;
6、定金;
7、出让地块的用途及规划要求;
8、建设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
10、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条件;
11、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12、违约责任;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解释,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挂牌。
1、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3、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虽然直接在公民手中直接使用的财产和权利,但是毕竟土地的资源还是国家的,所以如果公民想要把权利转让给别人都是需要经过国家政府的同意,只有在政府的官方签字盖章才能够形成法律效力的,因此合同不仅仅是民事方面的还带有了行政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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