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范本是怎么样?
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
基础编码:0100144000
实施编码:110000000000000026681100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发布号令: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法条内容: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
法条内容:第三条 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出让地价,并办理登记。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单位法人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区级、市级
事项属性:权力清单、公共服务
实施机关: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国土)
实施主体: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国土)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
行使内容: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或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市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办理;区县分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区县分局办理。
房屋和土地管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朝阳分局,市国土局大兴分局,市国土局东城分局,市国土局房山分局,市国土局丰台分局,市国土局海淀分局,市国土局怀柔分局,市国土局门头沟分局,市国土局密云分局,市国土局平谷分局,市国土局石景山分局,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市国土局通州分局,市国土局西城分局,市国土局延庆分局
是否零办理量:否
是否固资事项:是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6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不包括重新评审地价时间、涉及公示的项目公示时间、涉及权属核实的核实时间
咨询途径: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010)64409709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中心:是 仅受理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所在窗口:4层C11、C12窗口
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96160
投诉电话:96160
通办范围:无
数量限制: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自办件
中介服务: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收费
收费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申请材料:
1、出让合同变更申请书(原件)
2、出让合同变更申请表(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非企业法人:
(1)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的)(复印件);书面授权证明(上级单位出具)(原件)
(2)自然人:
(1)境内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境外的:提交身份证明(原件)
(3)企业法人:
(1)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书面授权证明(其上级单位出具)(原件);营业执照(申请人的)(复印件)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4)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登记证书(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保险许可证(复印件)
(4)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港澳台):提交商业登记(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或注册证书(原件)或组织成立的文件(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复印件)
(5)
(1)提交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原件);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复印件);
(2)如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员:提交公证书(经公证部门出具,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6)委托办理的:
(1)提交授权委托书(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原件);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的)(复印件);
(2)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原件);
(3)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5、出让合同未约定监管条款的非竣工项目提交后期监管授权书(原件2份)
6、项目开发建设的情况说明(原件)
7、已预售或销售的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8、属于规划建筑面积、用途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或规划方案调整的复函(及附图)(复印件)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复印件) (2)设计说明(按规范样本出具)(原件) (3)项目涉及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有关图纸
(1)涉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用地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复印件);用地钉桩成果(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复印件)
(2)不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
(1)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或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2008年1月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
(2)如有银行抵押情况:提交同意变更出让合同的证明材料(抵押权人出具)(原件)
(3)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小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2008年1月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3)如有银行抵押情况:提交同意变更出让合同的证明材料(抵押权人出具)(原件);
(4)提交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坐标成果表(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复印件)
(4)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大于原出让宗地范围:
(1)变更范围属于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内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始的)(复印件);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坐标成果表(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复印件);
(2)变更范围超出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新的)(原件);
(3)如有银行抵押情况:提交同意变更出让合同的证明材料(抵押权人出具)(原件)
(5)因配套移交后出让宗地范围、出让宗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配套移交相关部门的移交协议(交配套移交相关部门的)(复印件)
(6)宗地类型为共用土地的:提交宗地面积分摊协议(宗地分摊说明或各共用方的)(原件)
(7)提交宗地调整情况说明(原件);调整前后宗地范围对比图(原件)
10、属于受让方名称变更
(1)属依据工商等批准部门批准变更受让人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工商等批准部门核发)(复印件);营业执照(重新核发的)(复印件)
(2)企业改制更名的:提交企业改制更名的证明文件(提交国资部门或原批准改制的部门,或具备资产管理权的上级单位出具该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改制资产划入改制企业的,同意其办理更名的)(原件)
(3)企业重组、上市、因土地资产划转变更名称的:提交与之相关的市人民政府及国资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11、属于冲抵地价款提交缴纳所有相关款项票据(复印件)
12、属于核减“四源费”、大市政费
(1)缴纳所有相关款项的票据
(2)市发改委核减“四源费”、大市政费的批准文件(原件)
13、属于实测面积变更
(1)
(1)2014年7月1日前测绘备案的项目:提交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出让范围内全部建筑加盖测绘成果汇交备案专用章的)(原件);房地平面图(1份);房屋登记表(复印件);
(2)2014年7月1日后测绘备案的项目:提交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表或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告知书(出让范围内全部建筑的)(复印件);房屋登记表(复印件);房地平面图
(2)提交竣工测绘成果说明(原件)
(3)宗地测绘文件:
(1)涉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用地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复印件);用地钉桩成果(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复印件);
(2)不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2008年1月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
(3)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小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2008年1月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正本);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坐标成果表(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复印件);
(4)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大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始的;变更范围属于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内的)(复印件)或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新;变更范围属于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外的)(原件);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5)如有银行抵押情况:提交同意变更出让合同的证明材料(抵押权人出具)(原件);
(6)宗地类型为共用土地的:提交宗地面积分摊协议(宗地分摊说明或各共用方的)(原件);
(7)提交宗地范围对比图(调整前后的);宗地调整情况说明(原件) (4)提交发票(已缴纳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契税,提交复印件)
(5)2002年1月1日以前竣工的项目(以竣工备案日期或工程竣工核验单上的日期为准):
(1)单栋建筑的竣工实测面积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相比,其误差应控制在每幢建筑面积的正负5%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300平方米: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
(2)超出上述范围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更改后的)
(6)2002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项目(以竣工备案日期或工程竣工核验单上的日期为准):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附件需盖验收合格章)(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7)提交门牌、楼牌审批文件(公安部门出具的)(复印件)
(8)出让合同文本中约定地价水平为暂定价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复印件) (9)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
(10)提交工程竣工核验单(复印件);工程竣工备案表(复印件)
(11)提交宗地平面图(原件,用红笔勾出用地范围,并压红线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压红线签字)(5份)
(12)
(1)提交配套移交相关部门的移交协议(复印件);
(2)因配套移交后出让宗地范围、出让宗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用地分摊说明(原件)
14、属于地价水平变更
(1)发票(已缴纳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违约金及契税的)
(2)地价水平通知单(复印件)
15、属于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原受让方,且原受让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1)人民法院、仲裁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生效的) (2)原出让土地面积属于部分协助执行的:提交原出让土地面积属于部分协助执行的证明文件(法院核发的需执行范围的)(原件)
16、属于变更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申报材料如无特殊说明均提交一份。
受理条件:
1、已签订《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申请人与立项批准文件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准文件的主体一致; 3、属于工业项目用途改为科研、研发类用途的,取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办理条件:1、已签订《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申请人与立项批准文件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准文件的主体一致;
办理流程:申请[市级]→补正[市级]→受理[市级]→审查[市级]→决定[市级]→制作行政文书[市级]→告知/送达[市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规土委官网中国土资源管理门户办事进度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结果文书类型:合同
有效期限:其他
说明: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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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立项:否
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比较复杂,涉及到的内容范围较广,在确认要变更土地使用权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清楚里面的详细条例,以防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出现。合同变更协议的内容也是需要了解的,这样才能更加合法合理的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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