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房子产权到期后可以
1、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
2、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 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通过调查了解第一种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可,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会拆迁。
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70年产权房和40年产权房的价格无法直接换算,主要还看房子位置、配套等综合因素,如果40年产权房,在稀缺地段,也是可以很高价格的。
物权法问题也是宪法问题
多个基层国土管理部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都提到法律规定不明确,法规之间有冲突。
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问题作出规定的法律法规有四部:1990年施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9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1995年施行并于2007年8月30日修改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
前三部规定相近,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而物权法149条则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交续期费是按照土地的实际使用性质来决定的,在对土地续期时,需要看该土地是否会被回收,或者你的房屋是否会面临着拆迁等一些情况,如果是这样的则会按照当时实际的市场价与成本价来进行补偿。如果是续签,那么就需要看土地的实际性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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