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与被出资(入股)企业或企业的其他股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明确相应的作价出资额、股份数额和相应的权利义务。被出资(入股)企业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依法取得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的权能,与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权能一致,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变更协议,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在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是适用于特殊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政策是国家给改制国有企业的一项优惠政策,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享受的。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在实践中,改制企业申请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时,政府要严格审批。改制企业至少要具备两个条件:
1、拟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属于国家确定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
2、企业改制方案需要经过政府批准。
综上所述,在土地使用权的二次处理上面,有转让、出租、买卖及作价出资等方式。如果国家通过作价出资入股企业,这种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并且要符合一定条件,如企业改制方案得到批准,改制国有企业是国家试点单位等。在国企改制中,这种出资方式比较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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