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其中香港公证文书须加盖转递章确认;台湾地区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证明;外国公证文书经须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房地产权证(原件)
(一)登记费
1、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按登记的抵押物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办法,由权利人缴纳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0.10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0.04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0.03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0.02
超过10000部分0.01
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万元
2、房地产抵押登记:
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由权利人缴纳。
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减半收取登记费。
1、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以初始土地登记作为前提,领取土地使用证。
2、以划拨、租赁、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抵押权人认可并经国土管理部门确认后,发放确认文件,并批准抵押;
(2)以划拨、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质实行差额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发放确认文件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4、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抵押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在《抵押许可证》上应根据不同的用地性质规定该宗地抵押率,最高抵押金额。同时在《抵押许可证》上注明“本证仅作为可以抵押之证明,在贷款,抵押协议签订后,应到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行为无效”这一限制性条款。
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需要的材料,首先需要的是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相关文件,然后就是抵押房产和土地的有关证明,这两项都必须要是原件的。对于抵押的合同,一般都是由抵押方和接受方共同商讨制定的。那么对于抵押合同的签订事项,也必须是要是详细的信息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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