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使用费怎么算?
费用由占地面积乘以占地时间乘以单位面积计费标准计算得出。土地开发期间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住房转让之后,收费对象随之转移。比如房屋空置,费用由房主承担,如果新建住房未售出,则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是土地使用者获得用地应付出的代价。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无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原使用的土地,都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也应向其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国有土地使用金的标准是什么?
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国有土地出让于使用者,需要收入一定的使用金。个人也只能获得的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国家,并且达到使用时间,土地的使用权自动归还国家所有,如果还要继续使用,按照规定缴纳使用金即可。缴纳土地使用金也是规范土地使用与利用秩序的关键。
三、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拍卖。
土地使用费是国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引进的一种过渡性的土地管理法则,但是现在,没有土地使用费的这种说法,我们使用国有土地的时候的土地出让金,也是根据土地最终的成交价格的百分比来收取的。所以,其实在很早以前就废除了土地使用费的这一制度,当下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是使用国有土地需要支付的占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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