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土地使用权是50年还是70年?
1、重庆市为加大旧城改造力度,以地招商引资,据重庆市主城区组团城市的特点,规划部门在发出规划选址意见,明确土地用途时,均确定为综合用地(含部分商业用地)。据55号令第11条“综合用地为50年”。
2、从合法性的角度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并按用途确定: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因此,重庆市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与国家规定居住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七十年并不矛盾,符合国家上位法的规定。
3、从合理性的角度分析,一是重庆市多数房地产开发以商业与住宅混合类型为主,一个项目中若按商业、住宅最高出让年限确定出让年限,势必会出现一栋建筑中,商业、住宅出让终止时间不一致,带来处置时的困难;二是房屋的使用寿命一般都在五十年,土地使用期届满,房屋残值所剩也不多。加之《物权法》已原则性规定个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自动续期。因此,对住宅用地使用权年限按照五十年进行界定,也可有效降低购房者成本,让利给终端消费者。
二、土地使用权变更程序
1、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2、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3、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年限尚未届满收购储备的情况下,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国家为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卫生等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收回。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新的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对旧城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需要重新调整和安排城市各个区域的土地的使用,为配合旧城区改建,国家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单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我国土地使用权一般是70年,但是重庆市就是个另外,当初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后,针对重庆市的改造要求,特别提出重庆市综合用地年限为50年。针对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流程,相关法律条例也是做了明确规定,如果有需要土体使用权变更应该根据规定流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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