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购公房土地使用权证上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
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
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
③备注。
④变更记事。
⑤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根据相关的法律条例,土地使用证是国家依法登记颁发此证的,而且土地使用证有相关的编码,而且附图也会随着土地实际情况改变而变化,因此土地使用证不能伪造。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2、并且伪造土地使用证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公房的继承
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从这条规定来看,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不属于个人。
结合以上法律的规定,公有房屋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而个人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所以,公有房屋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
既然公有房屋不能按照继承处理,那么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对于公有住房应当如何处理呢?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
土地使用权证上会标明的这些内容跟房子是公房,商品房,或者其他性质的房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就算是公房,该有的内容土地使用证上也必须全部都得标注清楚的。而且,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是非常严肃的土地使用权的凭证,也是由国家相关单位统一印制的,格式和内容都是非常严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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