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拟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在依法报批前,必须将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确认,并将该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的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二、如何加强对农场用地的管理使用?
各地要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和违法低价转让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已经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被周边农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其他单位非法侵占的,要坚决依法责令退回。
各地要充分认识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对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主导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派驻垦区机构的领导,提高管理水平。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对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改善管理方式,主动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规范国有农场用地行为。大型垦区和集团化垦区应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土地的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综上所述,在我国东部及新疆地区,还存在大量的国有农场。使用好农场土地,提高农场土地利用效率很重要。如果因为建设需要,国家要回收农场土地的,要依法给付征地补偿款。这笔钱可以用到补充农场职工的社会保障资金中。对失地职工的安置关系到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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