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管理法》有规定,对于荒置、没有人使用的土地,为了能让土地得到更好的利用,政府是有权回收的。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土地的买卖交易、也不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不需要交印花税的。
《国土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1、为社会的生存发展,需要提供土地资源的,可以收回;
2、一些年代比较久远的老城区,需要进行翻新整改;或者为了当地城市的发展,会对土地进行一些规划使用;
3、对于出让的土地,它的使用权已经达到了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并且使用人没有继续想要申请使用权利,也或者是国家已经不批准继续申请使用权;
4、有些单位是建立在划拨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但是由于单位的调整,需要换到别的场地进行工作;或者是单位已经办不下去了,已经停止了对土地的使用;
5、由于建设了更方便的公共设施,一些旧的公路、机场、矿场等就不需要经常使用了,这些场地是可以报废的。
之所以要收回国有土地,也是希望我们的土地有更好的利用,总比荒废在那里要好得多。而且得到有效利用的土地,或许还可以给集体来去利益,比如说,收回的土地建成了公共的娱乐设施,那这时可以让很多人有免费的娱乐场所,更加丰富了大家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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