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土地互换,是指承包者为方便耕作或者其他需要,将承包土地进行流转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农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为便于耕种和管理而承包的土地的交换。它是农民之间自愿交换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形式之一。
一、置换的性质和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商可以交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方便农业或各自的需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交汇处很普遍。这是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小规模转让方式。实际上,承包商将其土地合同管理权交换给他人并行使其他人交换的土地合同管理权。交易后,双方取得了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了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本质上是一种互惠契约。双方农民达成交换合同后,还应与承包人变更原土地合同。交换看似是土地地块的交换,但实质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具有产权转让的性质。权利互换后,承包方与承包方的原有关系在互换后变为承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调整。从交换是管理权相互转让的角度来看,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相似,这是另一种合法的方式。
但是,土地出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资金的交换,这种交换直接体现在土地地块之间的交换,无需支付价款。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的规定,转让必须“经承包方批准”,而互换则没有这种限制。
这一区别的主要原因是,互换仅仅是相互交换耕地,并不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基本生计保障权,而不会自然对农村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没有必要取得缔约方的同意。
二、互换的原则和要求: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双方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协商和补偿原则,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得改变;流通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限的剩余时间;流通必须能够从事农业经营;在同样的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
除遵守上述原则外,交易双方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交换的前提是通过家庭承包两种方式获得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双方交流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3、土地交换是为了方便彼此耕种或为各自管理的需要而进行的;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是等值交换,也可以是不平等交换,在不平等交换的情况下,可以用货币弥补差额;
5、土地交换各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以转让方式进行的,应当报告缔约方备案;
6、土地交换,一般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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