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能不能置换,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二、土地不能用于置换的情况
(一)农村打谷场等农用地;
(二)因违法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
(三)村边坑塘等未利用地。
第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基本农田之外的其他农用地。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用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但尚未使用(以下简称已批未用)的城市、村庄或者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或者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
已批未用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置换,只能用于原批准用途。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与一般农田进行置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先作调整。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因土地置换调整规划的,必须单独组卷进行,土地置换卷与规划调整卷在用地范围上必须保持一致。
第八条 建设用地用于置换的,先对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出土地置换申请。用于置换的建设用地的复垦,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立项和验收。
第九条 建设用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技术要点》进行。
最后农村土地是国家所有,人民只拥有使用权,在人民的使用期限内,土地归人民所有,双方可以互换土地,但是互换的过程需要签署互换协议以及到当地村委会签订。个别特殊情况可以参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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