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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一、土地使用权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1、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违约金过高可以协商降低。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违约金、定金不能同时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合同违约金的类型有哪些?

(一)法定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违约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法律、法规具体规定违约金的数额。

2、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固定比率。

3、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具体商定。

(二)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主要有两种情况:

1、法律、法规对违约金未作具体规定,完全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

2、法律、法规虽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定的违约金

(三)混合违约金

混合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了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当事人在该幅度内商定具体比率或幅度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是法定和约定相结合的违约金,也称混合违约金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如果出现了违约的情形,那么就可以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是不能高于法定的标准,如果存在过高的情形,那么高于的那一部份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是可以要求降低过高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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