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为止,我国法律上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些法律法规只是对“建设用地”的概念做了部分解释。《土地管理法》虽然专门设了一章来规定“乡(镇)村建设用地”,但是没有对“乡(镇)村建设用地”做出界定,《土地管理法》同样没有对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这个用词只是实践当中的一个习惯称谓而已。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所占用及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是城镇以外我国广大农村和集镇建设用地的统称。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
1、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也就是宅基地。
3、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也就是非经营性用地。综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是国有土地,也不是农用地,也不是未利用地,是依法经过批准由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是合法的建设用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的流转即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在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从土地流转的内容来看,集体土地流转大体上可以分为所用权流转、使用权流转和土地用途流转三种情况。所有权流转就是指国家征收农村的集体土地,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使用权流转指的是将土地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让与他人使用的情形;土地用途的流转是指改变了土地利用的方式,由农用地转变成非农用地。
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也没有确定的说法,但是从土地流转的现状来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指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
本文所讨论的是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即占有较小比例的非法隐形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划分为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初次流转的流转主体是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流转,指的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相分离”的原则,将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通过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等形式,与所有权相脱离,有偿或者无偿地转移或让渡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可以看出初次流转的方式有划拨、出让、抵押、作价出资或入股等。
再次流转指的是已经从集体经济组织那里得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定使用期限或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之前,再以一定的形式,将该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再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它是不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它的流转方式有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继承等。
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仅允许农村建设用地有条件的发生流转,而且可参与流转的建设用地范围很狭窄,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却在数量、规模以及地区覆盖面上呈不断扩大的趋势。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很多的是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并不是特别的理解,实际上我们国家的农村集体用地应当是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用权是可以通过转让或者是用其他方式来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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