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括土地的占有权,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
房屋所有权(即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在于产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没有完全毁灭,房产所有人就一直享有拥有权。
而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的,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国家根据开发商开发的类型不同,出让的年限也不同,一般如下: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不是同一概念,两者是不一致的,房屋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而土地使用权,是指兴建房屋土地的使用权,房屋产权是永久的,而土地使用权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房屋所有权的内容
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
1、占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房屋进行直接的实际控制或掌握的权利。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指所有权人对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无损于房屋的本质。
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权。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经济收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权。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房屋有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
一般说来,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必须同时包括上述四项权利。但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有时会脱离所有权。
拥有房屋占有权不代表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的占有权个人是无法获得的,土地的占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以及集体。但是如果拥有房屋的产权一般就会拥有对应土地的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的使用权是会因不同的情况下导致所有人而不同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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