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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永久使用权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一、集体土地永久使用权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限制条件有哪些?

首先,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转让市场,但在进入前,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换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入转让市场。

其次,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出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

转让房地产,应当符合以下的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另外,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也有限定条件是什么?

1、的受让人不得改变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2、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3、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城市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而农村土地则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国家会为了经济的开发和建设,选择将土地的使用权通过一定的方式和形式来进行转让,在进行土地转让的过程中是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进行报备和审批的,在对土地的使用性质和相关条件的审批后才可以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

集体土地永久使用权期限是有一定限制的,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的期限限制也是有所不同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够转让或者是出售的,只能是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承包。承包的期限到期之后可以选择续签或者交还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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