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转继承可以吗?
可以继承处理,土地使用权继承是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继承人除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外,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得到继承。
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甚至国家干部,还是其他人,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村集体。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者在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地面上的房产所有权而转移,由继承者继续使用。除自己居住外,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该房屋出售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
二、土地使用权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分别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土地的性质来看,居民享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居民本人及其同住亲属死亡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处理,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来认定,特别是对于不同的土地使用类型继承的方法也是不同的,对于集体土地而言,一般是只能由同一农村集体的人员进行继承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土地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