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村民们肯定都是在村委会的组织下获得了宅基地然后自己修建房屋的,宅基地在进行二次流转的过程当中不可能是单纯的针对宅基地这块地皮的,主要还是要购买农村的房屋,这种房屋因为是修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所以有些人其实也比较关心集体土地使用权上房屋买卖是怎么规定的?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上房屋买卖是怎么规定的?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能允许户口为同村或同集体的人买,不能够上市交易,其余不符合条件的人购买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等属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村民对土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此类房屋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二、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的问题
购买农村房屋时,必须满足上述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要件,除此之外,还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三、宅基地的行使
《物权法》第ll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1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154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12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
登记手续。
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井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有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使用权上房屋买卖的条件限制是仅限于同村或者同集体的人进行购买,也就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如果是卖给了城镇户口的话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农村的房屋买卖是需要经过村委会的书面同意的,并且房屋买卖的时候肯定要办理房产证跟土地使用证的过户的,所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买卖条件的人肯定过户都没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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