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报告;
4、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事先告知;
7、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1、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应由行政机关行使。
2、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国有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的行政部门是国土资源局,如果有自然人或法人机构违法乱用国有土地资源的,国土资源局直接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违法滥用国有土地资源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行政单位都得移交给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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