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姓名,个人介绍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X间,XX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XX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X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XX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综上所述,因为宅基地在农村中就是提供给农民享有建造自己的房屋居住的,因为资源有限而对农民来说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获得的,只有经过规范的申请并接受了审查通过之后才能够得到集体赋予的宅基地面积,除此之外私自建造的房屋将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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