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不再是退还土地拆除房屋。
对农民违法建房的处罚措施人性化了。土地管理法修正后,明确规定没有经过批准建设的农村住房,符合规划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责令农民进行改正;对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地上的房屋交由村处置。而不再是责令退还和限期拆除。这样既避免了村民矛盾,又避免了农村土地资源浪费。
第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
这种情况多是,一户占用多宅,或者不是本村集体成员占用宅基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规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违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房屋交由村集体处置。不再是退还土地拆除房屋。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三十一、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拒不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或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二、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用土地论处。
“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三、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