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一般分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有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获得,此宅基地无年限限制。
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所获得的农村宅基地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无偿收回的,除非发生以下几种情况:
1、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
宅基地作为村民生活基本资料,村民可以无限期免费使用,但仅限于居住,若村民擅自更改宅基地的用途,如修建工厂、商铺等,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2、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
按照规定,农村宅基地采取“一户一宅”的使用原则,而部分村民有“一户多宅”的现象,这一现象损害了其他村民的权益,因而“一户多宅”这一现象是将要被取缔的,农村集体有权收回多余宅基地的使用权,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户主须缴纳给村集体一部分资金。
3、宅基地长时间闲置
宅基地最重要的使用原则就是保障农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如果宅基地长时间闲置就无法发挥其作用,农村集体有权收回。如宅基地建有的老房子倒塌两年以上没有修建,或者农村居民在城市安家,老房子闲置,这些情况下,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宅基地。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不少农村人涌入城市,在城市安家落户,户口也迁往了城市。对于户口不在农村的继承人,农村老人去世后,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宅基地。
5、超出规定面积
从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起,农民领到了耕地和宅基地使用证和经营证,农村的宅基地和耕地使用也得到了规范化管理。按照规定,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超过规定范围,对于超出规定范围的部分,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超出部分的农村宅基地。
按照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单独继承,但可以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因房屋继承而继承。继承人不以是否农业户口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限。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四十九条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