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有块废弃地,本村农民可以用来养鸡吗?该怎么办理手续呢?
在我国将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认为它们是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其性质是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因此,对于兴建养鸡场等农业设施占用农地的,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通知》中同时提到,要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具体的办理流程为,经营者提交申请,乡镇向上申报,县级单位审核。因此,对于兴建养鸡场等农业设施占用农地的,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