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当事人问我“律师,自家小院正面对拆迁,征收方说补偿只针对校园内的房屋,空地院落不予补偿,这合法吗?空地院落也是属于小院的一部分啊,难道空地院落就不配进行补偿吗?”这里我要告诉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征地拆迁中,空地院落也应给付相应的补偿,如果您在补偿协议中没有看到相应的补偿的话,那么一定不要签署补偿协议,避免拿不到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明确表示了“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也就是说,在城市拆迁中,面对带有空地院落的小院,征收方应对其进行补偿,如果在补偿协议中没有看到补偿明细的话,一定要拒绝签署补偿协议。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空地院落的补偿没有认定的规定,但是该《条例》明确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另外“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关于空地院落的补偿,一般会先体现在评估报告中,如果评估报告中没有体现的话,咱们被征收人可以针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评估或者申请鉴定。
当然,如果咱们被征收人就空地院落的补偿与征收方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咱们被征收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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