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时候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和企业签订了协议发现企业被注销了同时公章也已经被注销。比如有些人会利用注销企业公章签拆迁协议,那么对于利用注销企业公章签拆迁协议是否合法呢!我们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小编将带来相关的介绍。
通常情况下,注销公章的同时应该进行收回、销毁。如果有些人利用注销企业公章,进行签订拆迁协议或者签订其他的协议,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二)如果该协议是在所谓的公章注销之后签订并盖章的,那么我认为要分情况来看待的:
1、如果使用该公章的人是公司内部人员(或与公司有关系的人),那么对于合同的相对方,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有理由相信该人能代表鬼送死,其也并不知道该公章已经注销,那么即使该公章真的注销了,使用该枚公章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贵公司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2、如果使用该公章的人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比如公章被人盗取,那么这涉及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那么该合同无效。因为,贵公司不应当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该使用公章的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这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贵公司来说,应当及时报案。
3、如果是企业注销后发生的,企业的人格消失,企业不存在了,协议显然也无效了。
而且由于公司注销是经过法定的公告、登记程序的,这足以对抗所谓的“善意第三人”,因为只要稍微留心,核实一下公司的登记情况,就不至于上当受骗。合同的相对方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不构成表见代理。
因此,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拿个公章的那个人承担责任,且其有可能涉及合同诈骗。
如果该协议是在企业公章注销前签订并盖章的,那么该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利用注销企业公章签拆迁协议,如果是利用或者是盗用,那么这则涉嫌违法行为,是不合法律的,此协议也是无效的,同时该企业已经注销,那么该企业就已经不存在,此协议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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