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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拆迁案例

企业拆迁有时候甚至关系着一个企业的存亡。而我国关于拆迁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所以更多的应该在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依据当地的规定及拆迁办法去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尽管各地都颁布了相应的拆迁标准,但是拆迁纠纷依然存在。针对上海市而言,律图小编为您整理了一条关于上海企业拆迁案例,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案例

1993年上海市徐汇区某房产经营公司对原徐汇区辛民新村47户居民进行商业动迁。同年7月,原、被告分别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被告提供原告本市xxx期房,由于安置房屋门牌编号需经建房验收后公安部门才能确定,故协议中将安置房屋编号与建房图纸上的房屋编号统一。1994年9月至1995年5月,原告忻泰昌等47人按配房通知单陆续办妥租赁手续并报人户籍。原告入住后发现,被安置的房源紧靠沪杭铁路进沪后西南货运段,每天经过的火车车次达60多次,为此,原、被告引发纠纷,诉诸法院。

原告47人诉称: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动迁房源,理应向原告说明该房源周边的环境情况,特别是凌云新村邻接铁路这一事实。现原告搬入新居后,发现住房紧邻铁路,每天通过该路段的火车达60余次,火车的轰鸣声及其引起的震动,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休息,干扰电视收视效果,甚至部分居民的房屋内墙面开裂,身体健康也因此受损害,对此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要求被告补偿每户居民各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房产经营公司辩称:被告对47户原告进行的拆迁安置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作为拆迁单位不负有再对原告进行额外拆迁补偿的义务,但从缓解矛盾、稳定社会出发,同意补偿各原告每人l000元。

二、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房产经营公司对原告47(户)进行动迁安置,经安置后原告迁至现居住房,现原告以安置房紧邻铁路要求被告补偿每户l0000元之诉请缺乏依据,被告现自愿对原告每户作出1000元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之规定,应予准许。判决: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房产经营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周内补偿原告47人(户)各1000元。

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并在判决生效后自觉履行了判决条款。

三、评析

本案是近年来审理的一起影响较大的集团诉讼案。集团诉讼是指诉讼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有相同的事实和相同利害关系,由数人代表全体成员进行诉讼,法院对该诉讼的判决,对全体成员发生效力的一种诉讼形式。本案审理把握了集团诉讼的特点,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将这起矛盾较易激化的案件纳入正常的诉讼轨道,通过审判活动调处矛盾,分清是非,最终解决纠纷,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上海企业拆迁案例的相关内容。这个案列较为特殊,是一起集团诉讼案,但是出现矛盾纠纷不一定就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关键在于及时的化解矛盾,处理纠纷。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依据法律公正、公平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纷自然能够很好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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