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情况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情况主要有申请量过多、重复申请、答复率较高等情况。
首先,现在不止一个地方都出现了或多或少的滥用申请权现象,不进行适当限制,不利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透明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方面的法律功能之实现。如印度一法院判决所言,不加思考和不切实际地要求通过信息公开法公开各式各样与推进透明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无关的信息将起反作用。单从个人申请量来看,各种疑似申请权滥用行为我国各地都有发生,其中以上海最为典型。
从上海某区情况来看,跨度三年(2009年7月-2012年6月)共有5182件来自个人的申请。突出的是,共有11个来自市民的申请人成了“申请专业户”,占了个人申请量的37.23%,高达1929件。其中有一位申请人的申请量最多,占了其中的30.2%。其他人的申请都在70件以上。上海其他区也出现了类似情况。其中一区2014年全年共有704件来自个人的申请。申请量排前五位的申请人占了个人申请量的36.51%。其中一个申请人,2014年递交了72件申请,占了个人申请量的10. 23%。排名第二三位的申请人实为父子俩,共递交了119件申请,合计占了个人申请量的16. 90%。
这些来自个别申请人的大量申请导致行政机关疲于应付,各部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也因此受到影响。这违背了我国突出以主动公开为核心的信息公开法的设计初衷。一些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量负担过重,相应人力物力难以承载其重,其核心职能也因此受影响。有些机构由于每天都是面对那些老面孔,甚至开始怀疑政府信息公开的真正价值所在。
其次,由于现有制度设计不能有效控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量和答复量,结果导致基于重复申请、非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程序性不予公开理由的答复比率过高。以上海过去十年的统计数据为例,信息不存在、申请内容不明确、非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其它(包括非政府信息、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复申请、不符合三需要等)这四种答复理由占到了所有答复总量的39.23%。免予提供理由当中的信息不存在理由占到了所有不予公开答复总数的30.23%,比例甚高。其次是非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达到25.20%。申请内容不明确和其它占比不相上下,占比超过17%,这样一个高答复比例,意味着目前的制度设计无法有效降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量和答复量。
最后,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了降低这些特定人群的申请量,各地也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但是目前这些临时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申请权滥用问题。遇到纠缠申请时,行政机关通常以“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但这只适用于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情形。对于申请人申请内容明确的申请则不适用。
同样的,行政机关也可对依据国办发[2008]36号文对重复申请采取一定限制措施,但是重复申请本身就很难认定,多大程度上构成重复,申请人随意添加或删除几个字就可造成重复申请的认定难题。另外,重复申请本身只是申请权滥用的一种,无法涵盖所有滥用申请权行为。也有援引生产、生活和科研需要,即“三需要”对滥用情形进行限制。单纯从申请目的角度限制申请人的做法也难以得到有力支撑,加之“三需要”本身的证明门槛其实并不高,也难以达到规制效果。
例如,大量的借助信息公开针对解放后落实“私房政策”等行为就难以基于此得到有效控制。也有意图通过收费机制进行限制。但是目前的收费不是绝对的。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可以要求免费。我国还和国外情况不同,很少有因收费过高导致申请人放弃申请的情况发生。更多滥用是在低收费甚至不收费情况下发生。由于出具相关免费证明过于容易,也使得收费机制难以制约申请权滥用行为。也有探索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一些特殊申请人的申请,但是这种做法由于得不到类似像澳大利亚那样的立法支撑,同时也因直接针对申请人进行的限制而饱受质疑。并且实践过程中这种基于人而不是基于申请的做法很容易造成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滥用主要体现在公民以及政府自身制度这两个方面。对于申请权滥用的情况相关机构也进行了一定的整治,对滥用情况加以限制。除此之外,对于政府内部的工作机制以及该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等也需要做出对应的培训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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