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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国土资源局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政府是由多个部门共同组成的 ,我们国家对于政府的要求当中就有政府需要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是很重要的,我们可以对政府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是所有的,那么淄博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工作流程和要求,及时向申请人提供优质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主动公开、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原则上都纳入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科室负责申请的意见答复工作,起草相应的告知书,提供相关答复材料。

局办公室负责申请的审查、登记受理、转办分送、告知书及相关材料的发送,协调做好答复工作。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制度。各科室确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科室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络员名单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联络员调整,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员名单报送备案。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本机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按照《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规定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第十条 局办公室对申请人提出的《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用途、提供形式等)、内容描述准确(文件名称和文号、项目名称、审批时间等)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有效申请,给予登记受理。

(二)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签字、签章等方式确认后登记受理。

第十一条 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能够当场口头答复的,应当当场给予口头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科室职能分工等情况,填写《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单》,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转主办科室办理。

第十三条 主办科室自收到转送的《申请表》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的答复类型,选择相应的告知书模板,起草告知书,准备相关材料,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同时出具《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

(二)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同时出具《不属于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格式见附件4)。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同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格式见附件5)。

以上三种答复类型,主办科室应当将告知书和相关材料直接转送局办公室。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信息内容,同时出具《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

(五)属于免予公开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出具《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格式见附件3)。

以上两种答复类型,主办科室应当将告知书和相关材料送局政策法规科审查后转送局办公室。

第十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收到主办科室转送的《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或《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后,应当于4个工作日之内审核返回主办科室。凡涉及对重大敏感性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再作答复。

第十五条 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主办科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提供。但主办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自收到主办科室转送的告知书及相关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答复意见。

第十七条 主办科室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公开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告知书及相关材料一般为一式三份,发送申请人一份,办理科室存档一份,局办公室存档一份。

第十九条 信息查阅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开展。申请人收到《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后,还需查阅相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局办公室预约,填写《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查阅审批单》(格式见附件6),经主办科室、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由主办科室将与申请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以适当形式提供给申请人。

第二十条 为提高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效率,每张《申请表》只受理1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作重复答复。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参照淄博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行政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依法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出答复的;

(四)篡改、毁改政府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本规定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对所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泄漏国家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察室对局依申请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受理申请人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国土资源局方面的规定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已经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国土资源局在每一个地区对土地方面的影响都是很大的,是很关心我们百姓切身利益的一个问题,所以说淄博市政府这样的规定是非常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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