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3、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条
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于有危害的信息,在经过确认之后政府都不会进行公开,我们要配合国家的政策,遵纪守法,身为中国公民,我们有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有义务维护国家的权益,天下兴亡 匹夫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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