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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是面向社会面向广大的社会群体。但有一部分比较特殊的群体,不各位朋友是否考虑过,那就是犯罪者。犯罪者在法律上属于限制行为的人。那么,犯罪者信息公开是否有知青权呢?接下来,律图小编将介绍犯罪者信息公开知情权的有关内容。
一、什么是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知情权,又称为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如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推进“五公开”,做好政策解读。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在信息化时代,及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信息,主动引导舆论,可最大限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要求重大突发事件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这样的要求,无疑回应着民生诉求,体现了信息透明、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执政理念。
知情权是指社会公众获得自身所处环境及其变化的信息,保障社会生活所需的各种信息的权利。社会需要制造开诚布公的气氛,需要搭建一个公正公开公平的制度平台,公众才能自如畅快地获取到自己所需的各种信息。
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公众历来十分关注,如果讳莫如深或者遮遮掩掩,往往事与愿违、适得其反。特别是在当今通信手段发达的情况下,还容易传播不实消息,引起人们的猜测和恐慌,滋生不必要的矛盾。
在网络时代,许多政务信息、突发事件不“奉告”是不可能的,公众知道了真相才能推动事件调查,才能参与社会生活各方面,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捂盖子”是现代政府执政之大忌。同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公民也是依法享有本来就属于他们的知情权利。
就此而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细则》,反映出政治清明和在信息化时代尊重公众知情权的善治理念。任何灾祸都是人们不希望看到的,闭目塞听也不能将灾难抹杀,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公共信息是政府的社会责任。
以上介绍了犯罪者信息公开知情权的内容。犯罪者虽然违反了法律,行为受到限制,但是对于信息公开的内容,仍有权利去了解和知晓。信息公开是面向社会和大众,虽然犯罪者违反了法律,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也应享有信息公开的知情权。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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