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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多数政府信息公开裁定驳回起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我们的政府办事方式愈发的趋向于公开化,透明化。老百姓也越来越愿意将意见和生活中观察到和政府密切相关的事情反馈给政府。可也有一部分人同时提出疑问,为什么多数政府信息公开裁定驳回起诉?下面小编就简单跟大家聊一下这个问题。

自我国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在《条例》颁布实施当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仅10件,而2009年即猛增至147件。到2010年时已达503件,是2009年的三倍还多。2011年和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继续增长,分别达到578和551件。而其他各省市也存在这种情况。四川省2008年法院仅审理了1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而在次年就增长到15件。深圳市各级法院2011年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224件,与2011年相比增加了578%。

结合近五年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情况来看,当前的政府信息案件绝大多数涉及到基本民生问题。但是在各地法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裁判结果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数量最多。例如2010年北京各级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264件,其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达234件,占一审审结案件的88.6%。虽然2011年和2012年这个占比数不断下降,分别为41.7%和39%,但是在各类裁判结果中数量最多。

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理由拒绝向相对人公开政府信息。在实践中答复“信息不存在”越来越多地被行政机关当做处理政府信息申请的主要手段,甚至成为行政机关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理由。在北京市各级政府2012年已经答复的16468件申请中,答复“信息不存在”的达4130件,而答案非政府信息的仅297件,答复非本机关职责的仅2016件,直接答复不予公开的仅421件。

《报告》分析,众多“信息不存在”的情形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行政机关经过检索未找到与申请人要求相一致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该行政机关制作或职责范围内;被申请行政机关未对该信息进行制作或保存;该信息遭灭失而不复存在;虽然该信息存在,但出于某种原因被申请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存在”。针对这些情形,相关法院在审理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如何处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具体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该如何处理也一直存在争议。

综上,在多数政府信息公开裁定驳回起诉这个问题上,政府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已经做出了很大的改变,我们是人口众多的一个泱泱大国,每一个小的决定都有可能给人民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我们要逐渐去适应这种改变,要相信我们的政府正在努力的转变,以达到更好的为人民服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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