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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我国政府信息化、透明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司法也真正进入“司法信息公开时期”。而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下,运用信息化平台将司法信息逐步公开,回应公众需求、强化司法权力,但却出现了不少的问题。那么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讨论司法部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还有改善措施.
(一)行政化运作
我国司法信息公开的推进是科层式司法权力内部的,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改革,而非各级司法机关自下而上形成的司法理念。科层制是最具效率也最缺乏效率的权力运作模式,有效率在于,通过科层式权力能够有效地将最顶层的意志传递至基层,形成全盘控制;而缺乏效率在于,科层制更多地讲究上行下效,以强制力保障权力机器的运作,却忽视了体制内的个性化意志,难以形成统一的理念或共识,从而影响实质效用。
(二)功利化应对
面对行政化的“政策”,功利化的“对策”应运而生。由于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功利化倾向,主观因素导致评估结果失去客观的参考意义,毋庸讳言,敢于尝试量化指数的司法机关在司法信息公开的实践进程中已居于领先,但这仅仅是走出黑色巨塔的第一步,达到“标准”并不必然意味着公众能够有效获取真实的司法信息;相反,形式化倾向却实质地阻碍着司法透明化的前行,倘若量化评估的结果给予公众过高的心理预期,一旦公众真的试图检索信息却无果而终时,很可能对司法机关形成负面影响——功利化倾向往往无法带来功利的效果。
(三)形式化呈现
就现阶段而言,司法机关似乎更重视“量”的积累,而非“质”的提升,仍处于从不公开到公开的转变,对于如何有效公开并非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纵观司法信息公开的初步实践,司法机关的公开平台已经初具规模,但细心留意却发现一些官方网站只是“空壳”,没有实质的司法信息,即使我们在统计数据时将其列为“开通官方网站”,但实际上,其对于司法信息公开所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统计数据逐年提升,但其象征意义、宣誓作用均大于实质效果,从“公开”向“有效公开”转变尚需时日。
司法信息公开亟需立法加以制度化,而不应仅仅停留在司法解释、改革纲要的只言片语,并且,一旦司法信息公开进入立法进程,还有必要研究通过诉讼方式寻求救济是否可行,藉此彰显制度之刚性,避免制度运作的行政化后果和选择性保留。
信息化平台是当前司法信息公开的主要“阵地”,也最容易获取功利资源,但司法信息公开不能完全等同于“司法信息化公开”。虽不及信息化平台便利,但传统方式也不能因为“缺乏功利资源”便轻易舍弃,毕竟一些年纪较大或偏远地方的公众并不能熟练运用互联网,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合作,并且在县级以上各类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司法信息查阅场所,形成信息发布的常规路径,拓宽信息覆盖面。
前已述及,分析司法信息公开所存在问题的原因,无论是共同体认知体系的构建抑或回应型改革导向的延续,均需要理性商谈作为媒介,消解情绪化对抗和非理性冲突。理性商谈的最佳载体即是裁判文书,通过教义学思维的法律论证,既可以对控辩双方之论辩作出回应,也可以让理性商谈走出法庭,将公众的普遍实践商谈引向法律商谈。
综上所述,司法部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个人的执法态度上。因此,在执行有关司法程序时,应该摒弃这“三化”理念,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的执行态度,只有这样,才是对司法的最好理解和诠释.以上是律图小编为你整理的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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