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遇到政府征地和电力、电讯、排水等的整体规划,由于政府以国家机密为由,没有公开这些信息,导致公众的知情权被侵害,容易引起民愤,有些不良的公民就会恶意申请公开国家机密。为什么信息公开优于国家秘密?
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有关的问题作了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标志方法应按《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2010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
国家秘密保护,是政府信息公开建设中不可回避的课题。规范分析显示,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于国家秘密,采取的是复合形式的认定结构,即只有既符合形式要件亦符合实质要件的事项,才能构成国家秘密。通过对5份涉及国家秘密公开案件的观察,折射出法院在司法审查标准、司法审查强度和司法审查方式上,对立法原意的偏离。两者之间的鸿沟,向我们揭示了修法之外的路径:重新解释涉及国家秘密公开案件的审查模式,以司法审查的完善,实现立法者预期的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平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立法部门对什么该公开、什么是国家秘密进行明细地界限,然后公之于众,这样就可以避免公众的知情权不被侵害、打折,国家真正的秘密不被恶意申请公开并得到切实保护。
以上就是告诉读者信息公开优于国家秘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政府对涉及到公民利益的信息应该及时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不被侵犯,这样才能避免有些不良的公民恶意申请公开国家机密。如公民的权益受到侵犯,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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