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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沂源县信息公开条例内容有哪些

政府的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家制度透明化,满足人民实施其监督作用,知情权的有力保障。一方面是使公民的主人公意识得到展现,另一方面可以达到协助政府做好做强的作用。淄博市沂源县信息公开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其内容,下面资料中将会徐徐阐述,全面呈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淄博市城乡规划系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淄博市规划局及其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城乡规划部门”)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其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淄博市规划局办公室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主管单位,淄博市规划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为属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承办及保密审查单位。

通过淄博市人民政府和淄博市规划局门户网站受理或信函到淄博市规划局的信息公开申请,淄博市规划局办公室为主管、受理单位,市局相关科室或信息属地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为承办和保密审查单位,淄博市规划局监察科为审查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城乡规划部门在规划制定、实施、修改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做出答复。 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城乡规划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

(二)城乡规划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时限和审批程序;

(三)依法定程序批准并已生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以上层次的城乡规划的主要信息;

(四)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和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主要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五)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应当公开的政策文件;

(六)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可以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四)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政府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影响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城市能源系统(含电力、燃气、热力等)、给排水系统(含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交通系统(含公路、铁路、轨道交通、航空及其场站设施、附属设施等)、通信系统(含通信、电讯、广播电视等)、生态环境系统(含垃圾处理、污染治理、园林绿化等)、防灾系统(含防空、防洪、防震、消防等)等各专业工程的整体规划、现状图及管线的综合图文资料属于国家秘密。

城乡规划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掌握的涉及企业的人力配备、技术力量、设备状况、工艺流程、尚未公开的经营盈亏状况、管理经验、建设项目的银行存款证明等商业秘密以及涉及个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联系电话、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一般不予公开

城乡规划业务办理过程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提交的申请资料一般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城乡规划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询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城乡规划部门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城乡规划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二章公开程序及方式

第七条申请人依照本规定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城乡规划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申请人描述政府信息的内容及其特征确有困难,或者存在阅读、视听等方面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引导和帮助。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能够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的,应当在申请书上载明。

第八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城乡规划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城乡规划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九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申请公开项目较多的,城乡规划部门可以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加以调整。

第十条城乡规划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城乡规划部门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承办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城乡规划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城乡规划部门依申请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以该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检索、复制、邮寄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邮寄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十二条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城乡规划部门已作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部门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城乡规划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淄博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8月15日实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4日。原《淄博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淄规发〔2014〕95号通知)同时废止。

通过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公开程序及方式,我们很清楚的了解了淄博市沂源县信息公开条例的全部内容,城乡规划部门提供公开政府信息,也可以实时掌握了详细的政府工作计划内容和实现过程,保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当然一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也会得到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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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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