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关于信息公开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行为,因为对于政府和公民来说,信息公开有助于帮助政府工作,对于公民来说,可以了解到更多的政策信息,那么行政诉讼法信息公开的作用是什么?这种作用主要还是依法维护公民的知情权的。
行政诉讼法是处理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而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管辖,对依法维护公民知情权具有重要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全面性
所谓全面性,即强调通过政府网站童凯政府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角度出发,政府网站所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当力求全面地反映政府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全面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资源,使政府网站成为政府的“电子名片”。同时还必须公开深度政务信息,特别是政府工作计划、阶段成果、重大事项投资和进展情况、政府服务事项的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和办公时间等企业和社会公众所密切关注的信息。
时效性
所谓时效性,即强调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应当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渐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政府网站必须注意信息的维护与更新,及时发布最新、最具实效性的政务信息。政府网站的生命力直接体现在发布信息是否具有时效性,必须尽量缩短信息上网的准备时间。保证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其关键环节是必须要进行科学论证,优化政府网站信息审核的流程,将不同政务信息分类考虑,明确各类信息的审核流程及各个流程的办理期限与责任制度等。
行政诉讼法信息公开的作用是什么这个问题,首先我国行政诉讼法是进行行政方面诉讼的重要法律依据,其次就是信息公开作用维护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助于促进政府进行管理。当然政府信息公开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比如说时效性就是其中一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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