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公开本部门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二)组织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审核并主动公开本机构有关信息,并配合协助前款规定的专门机构做好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对于国家的有关部门来说,安全监管的意义是较大的,因为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如果缺失这一环节,那么对于有关人员的利益维护就会造成影响,所以在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的基础上开展此类工作的意义,就是自己的权益有着较好的保障。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