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信息公开规定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
(1)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
(2)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
(3)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
(4)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
(5)审判业务文件、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等审判指导文件信息;
(6)开庭公告、听证公告等庭审信息;
(7)人民陪审员名册、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
(1)统一规划,有序推进。人民法院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下,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规划下,立足实际,循序渐进,有计划、分批次地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和信息化建设有一定基础的法院,应当率先完成建设任务。
(2)科技助推,便捷高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通过建立网上办案系统与司法公开平台的安全输送、有效对接机制,实现各类信息一次录入、多种用途、资源共享,既方便公众和当事人查询,又避免重复劳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审判人员的工作负担。
(3)立足服务,逐步拓展。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在资讯提供、意见搜集和信息反馈方面的作用,逐步开发其在远程预约立案、公告、送达、庭审、听证、查控方面的辅助功能,提升互动服务效能。公众通过平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成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审判监督、纪检监察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如果要进行文书公开的话是属于符合法律当中的规定的,当然要有一些类型的案件,涉及到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之下,是不能够公开的。而裁判文书的公开也必须是在特定的网站上行,各个地方,对于这样的一种文书公开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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