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维权“风起云涌”的今天,越来越多的被征收人开始意识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极端重要意义。
对于广大的法律知识储备一般的普通群众而言,填个信息公开申请表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时候也会是一头雾水。
然而,有些涉征收的政府信息,属于群众不申请政府也必须依法公开的范畴。
那么,这都是一些什么样的政府信息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第12条对于乡镇一级政府仍有类似的规定,兹不赘述。
综上可知,对于这些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政府是必须依职权主动公开的,被征收人不必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去“折腾”就应能获知这些信息。
接下来,我们重点来看集体土地征收时的信息公开情况,因为相较于有国务院590号令明文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这部分的复杂程度要大得多,存在的问题也更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征地批文)
2. 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告知、确认、听证,此为征地报批前的“三程序”,缺一不可)
4. 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 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两公告一登记”中的两公告)
上述内容,无须被征收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就应当能够看到,否则即为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
明晰了这些,我们再来看提出申请后还能看到些什么。
1. 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后者不一定有,有人申请听证程序才会有)
2. 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 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这项非常重要,很多征地维权复议、诉讼就是围绕它展开的)
5. 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那么广大被征收人究竟应该到哪儿去查询、获知这些与自身征收补偿权益息息相关的政府信息呢?《通知》进一步规定,市、县应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设置“征地信息”专栏的方式,同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等载体,建立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渠道。
属于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内容的,在收到上级有关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其中“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在批准或形成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
此外,对于通过网站专栏进行信息公开的具体落实,《通知》也给出了明确的完成时间表,即2015年3月31日前,市、县原则上完成“征地信息”专栏网页设计工作,并投入运行;2015年4月1日起批准征地的信息,应按要求及时纳入网页公开;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之后至2015年3月31日批准征地的信息,要通过两年左右时间补充纳入网页公开;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施行之后至2008年4月30日批准征地的信息,也要有计划、按要求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据此,该公开的公开,该补录的补录,广大被征收人只需要打开电脑连上网,就能方便的查询到涉征地的政府信息了。
在明律师最后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这份《通知》的有效期限是5年。
2019年将会有新的规定出台来替换、衔接这份《通知》。
而在征地维权的第一线,情况究竟怎么样,广大被征收人和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是心知肚明的。
因此,积极申请,仍是必要的,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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