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2016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6〕598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银海区银滩镇北背岭村民委员会东队村民小组,和兴村民委员会赤江中队、南队、北队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9.1746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2016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
(公顷)
开发用途
征地位置
四 至
地块A
9.1746
住宅用地
位于银滩大道以北、上海路以东
详见北海市2016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地类、面积(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被征地村组
小计
地类及面积
1:
银海区银滩镇北背岭村民委员会东队村民小组
5.6284
坑塘水面5.5297、水工建筑用地0.0987
2:
银海区银滩镇和兴村民委员会赤江中队、南队、北队村民小组
3.5462
坑塘水面3.1725、水工建筑用地0.3737
合计
9.1746
坑塘水面8.7022、水工建筑用地0.4724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备注
坑塘水面
8.7022
65.9985
水工建筑用地
0.4724
65.9985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回建地安置及社会保障等方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北背岭村民委员会、和兴村民委员会
(注: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征地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办理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规范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5〕70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2〕185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