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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南平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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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政府为了方便广大群众查询信息也为了方便民众对政府进行监督建设透明政府,南平市政府以及各个部门都按照政策的要求在网站上开辟了信息公开专栏,使得群众能随时随地掌握各种政策等信息。那么南平信息公开最新规定是什么呢?律图为您解答。

南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各种存储载体所反映的内容。

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公开义务人是指政府机关,具有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开权利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南平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真实、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阻挠、限制公开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监察、效能和政府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能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七条 各政府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主动公开并维护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辅助材料和年度报告。

第八条 政府机关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除了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政府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九条 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

l、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季度统计公报;

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l、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安排‘

1、政府工作部门的办公地点、机构设置、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重大决定草案

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或依法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不在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以外,依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义务人应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两项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本条第一款第(四)、(五)两项,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二条 各政府机关应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或责任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向社会公开,以方便公开权利人查询。

对获取政府信息有困难的病弱、残疾、文盲等公开权利人,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予以公开

(一)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在最近一期政府公报上公布,政府公报应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上按期及时更新,并可增加采取其他的公开形式。

其他政府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上公开,同时可增加采取其他的公开形式。

第十五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公开权利人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政府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签名或盖章。对公开权利人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登记备案,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或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应给予必要解释说明;

(三)不在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内容的,受理机关应做区分处理后提供,无法区分的,应向其做必要解释说明;

(五)申请的信息含有关系第三方权益内容的,应取得第三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提供;第三方不同意或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则不予提供。

第十七条 对公开权利人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政府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后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的,则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政府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要求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政府机关应尽量予以满足,如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为方便公开权利人查询信息,各政府机关应当编制并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目录等辅助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应在合适的场所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开权利人对政府信息的查询、记录、复制。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市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收取的费用上缴财政。

公开权利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经本人申请、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免除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查处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 1日之前,公布上年度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政府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到期未能改正,根据情节或造成的社会影响,由监察、效能部门或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效能告戒,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一)违反保密法规规定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目录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机关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各政府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适用于本机关的具体规定。

上述是南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内容,这个规定明确说明了信息公开的原则、各部门的具体职责、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形式以及相应的监督和查处等具体内容,使得各政府机关在进行信息公开时有法可依也使得民众知道哪些内容能在信息公开查找到哪些是禁止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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