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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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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社会中,老百姓很多信息的来源都是政府机关,政府通过信息公开,可以向社会及时发布政策,引导舆论。可是有时候,信息并不见得准确,如果涉及到虚假信息,相关单位要承担责任,那么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是谁?下面我们通过小编总结的这篇文章具体做个了解。

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是谁?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1、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由此可知,信息公开的执行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所以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也是政府本身。政府信息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政府部门必须要及时、客观的发布应该公开信息。如果有违背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行为,除了直接承办人要承担责任外,主管领导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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