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2010年5月7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和监督保障机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为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实施。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统一安排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所在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与处理机制,保证政府信息的准确一致。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主体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应当按照规定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和需要注意的事项已经在该办法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政府发布相关信息需要经过保密的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不发布涉密信息,避免造成失泄密事件,如果发生了相关事件,就好追究当事人的保密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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