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为了更好的发展,依法对当地的土地进行征用,并且按照规定给予被征用土地的人民一定的补偿,为了更好地完成土地征用工作,奉化政府信息公开土地征用的价格和补偿办法,这样可以使人民更加详细的了解到土地征用补偿办法的主要内容,便于人民了解自己应该得到的补偿。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的行为。征收土地实行公告和登记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土地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交通道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征收土地由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各镇、街道要建立土地开发建设前期办公室,在市统一征地办委托下,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征收工作。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必须按规定支付补偿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补偿费用。
第五条土地被征收人员的养老保障按《奉化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奉政发〔2008〕27号)执行。
第六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所有,劳力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用于被征收土地的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第七条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土地征收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征收土地未按依法批准的征收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引发的补偿安置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对土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征收土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偿费两部分组成。
第九条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共分5个区片级别。具体土地区片级别范围和相应的区片综合价如下(详见附表1)。
(一)一级区片:锦屏街道行政区域内和岳林街道、江口街道、萧王庙街道、溪口镇部分行政村,区片综合地价为49000—54000元/亩。
(二)二级区片:溪口镇、江口街道、西坞街道、萧王庙街道部分行政村,区片综合地价为45000—49000元/亩。
(三)三级区片:岳林街道童桥村,江口街道方桥片,西坞街道尚桥片,萧王庙街道、尚田镇、莼湖镇部分行政村,区片综合地价为41000—45000元/亩。
(四)四级区片:裘村镇、松岙镇,尚田镇、莼湖镇部分行政村,西坞街道白杜片,尚田镇楼岩片,溪口镇跸驻片、班溪片、东岙片,萧王庙街道云溪村,区片综合地价为36000—41000元/亩。
(五)五级区片:大堰镇,溪口镇董村片、斑竹片、里村,萧王庙街道棠岙村、袁家岙村,尚田镇葛岙片及各镇、街道未划入上述区片的行政村,区片综合地价为30000—36000元/亩。
第十条青苗补偿费按当季所种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价值计算,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2。未列入此表的花木及其他附着物等,其补偿标准由各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或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违章违法建筑物以及征用土地方案确定后抢种、抢养的农作物、花卉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征收园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的最低补偿标准参照耕地标准执行,征收林地、未利用地补偿不低于耕地标准的50%。
第十二条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补偿费使用情况,结合村财务公开制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强制征收,拒不接受征收的,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在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坚持无理要求,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煽动群众闹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土地征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征用工作是一项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复杂工作,奉化政府信息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办法,可以使土地征用补偿工作变得更加透明化,可以解决因为土地征用补偿引起的矛盾和争议,土地征用工作者可以依据土地征用补偿办法开展工作,人民也可以依据此法对土地征用工作进行监督,一旦因为土地征用补偿发生争议,可以依据此办法来协商解决。
延伸阅读:
政府征用土地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