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自建房屋不给安置赔偿怎么办?
可以申诉或者直接起诉处理,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
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拆迁(征收)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新条例重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争取使被征收人满意的基础上实施征收,这样就减轻被征收人以往对低补偿拆迁的抵触情绪,减轻征收工作的阻力。
二、拆迁安置房与公租房的区别
1、拆迁安置房主要是在房屋征时政府自筹或自建的房屋,用于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这其中又要按房屋的土地性质分为划拔土地和出让土地两种性质。
被征收人按相关政策选取划拔土地的房屋一般属于经济适用房性质,是一种不完全产权的房子,五年内不可以上市交易,超过五年上市交易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被征收人选择出让土地的安置房是个人拥有完全产权,与商品房性质没有差别。
2、公租房是产权归政府,用于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屋。申请租房的一般要求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水平,无力购房,家中唯一住所往往被征收,或人口多无力解决住房问题的特困群体。
地方根据为了进行土地的开发利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对农民的自建房进行拆迁,但必须给予一定的赔偿,如果不给予赔偿的,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其违法行为,具体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拆迁的地段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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